碳化钨回收的秘密
碳化钨,一种极具工业价值的化合物。纯的碳化钨易碎,加入少量的钻后,可形成硬度极强的金属合金,用于制造石油钻头、切割普通金属的刀具和机床。但对碳化钨的废料进行回收再利用则一直是个难题。直到上世纪70年代初,才出现了一种新的回收方法:锌熔法。 原告迈托勒奇科公司自l 9 7 6年起开始进行碳化钨回收的研发,并认识了热欧瓦克公司的代表、被告比勒佛里德。双方很快于1 976年7月签订合同,约定迈托勒奇科公司委托热欧瓦克公司设计制造两个锌回收炉。同时,比勒佛里德与迈托勒奇科公司签订了相应的保密协议。l 977年4月热欧瓦克公司向迈托勒奇科公司交付一台锌回收炉。但由于对其性能不满意,迈托勒奇科公司对该炉进行了四点重大改进。 改进后的回收炉效果非常好,迈托勒奇科公司于是开始对外推销此碳化钨回收技术。l 979年,迈托勒奇科公司再次委托热欧瓦克公司制造改进后的锌回收炉,后者于同年7月交付了产品。迈托勒奇科公司改进后将其对外销售。 1 980年,热欧瓦克公司破产,比勒佛里德与其他三位公司雇员注册成立了“四剑客”公司,不久该公司与史密斯公司(此案中的关键第三人)订立合同,为后者制造一台锌回收炉,并在此炉的设计中加入迈托勒奇科公司的改进方案。比勒佛里德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与迈托勒奇科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但却告诉史密斯公司无需为此承担责任。而史密斯公司因缺少原材料,在收到炉子后并未实际投入使用。 迈托勒奇科公司状告史密斯公司、比勒佛里德和其他“四剑客”成员商业秘密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回收碳化钨的锌熔法已处于公知领域,因此原告的锌回收炉技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判决驳回其请求。 宣判后,原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一、虽然回收碳化钨的锌熔法已是公知领域的技术,但原告的改进方案并未公之于众,应属商业秘密; 二、虽然原告的商业秘密已被“四剑客”用在为史密斯公司制造的锌回收炉上,但购买并不等于使用,史密斯公司这个第三人并未将炉子进行任何商业使用,也就是未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关于比勒佛里德这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相关事实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因此此案应发回重审。 案件来源:Metallurgical Industriesv.Fourtek Inc..790 F.2d 1195(5thCir.1986) 《保密工作》(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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