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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求贤不成却招来“卧底”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大连市一公司以优厚待遇聘请了一名销售人员,工作中对其有求必应 结果该男子不但工作业绩差,还在网上销售该公司竞争对手的产品 本报记者唐榕 企业通常都求贤若渴,一旦得到心目中的人才,往往要想方设法留住,期待人才能给自己创造出高效益。但是大连一家机械设备公司求来的这个“人才”竟是来企业“卧底”的。他享受着公司提供的各项待遇,也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却吃里爬外谋求私利。 留“人才”赔了夫人又折兵 大连某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于2007年5月聘用了王某作为销售经理。当时双方约定王某的基本工资为每月2000元加提成,而王某则承诺每年为W公司完成销售额1500万元。 王某到职后,以各种借口向公司借支大量差旅费,还向公司借款4万余元买车。并提出工作需要,让公司提供GPS,并为其配置IBM电脑。后来,王某又说要结婚,向公司借取2.5万元。为了留住这个“人才”,公司不仅满足了他的要求,还承担了王某的车辆使用费用。 与公司对王某的全力投入大相径庭的是,王某的工作业绩很差。面对当初自己对公司的承诺,王某也觉得不好交代。2008年10月,王某提出以大包干的方式对自己工资的支付方式进行调整。此后在没有任何业绩的情况下,王某又向公司借支1万元,直到他离开公司,借公司的钱都一直没有归还。感觉当了冤大头的W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归还欠款及物品。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对欠款等事实均不承认,而W公司方面则因证据不足而无奈撤诉。 “人才”早在网上另立门户 撤诉后公司老板越想越窝火,他觉得自己对王某仁至义尽,对王某的要求几乎全部满足,但王某不仅没有实现对公司的承诺,现在连公司借给王某个人的钱都要打水漂了。于是,他前往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罗静律师处咨询。罗静律师研究案件后,决定代理此案,并着手调查取证。 罗律师调查发现,有一个与王某同名的人,在网上开办一个网站。网站内容是推销一家叫做“大连新X”的公司的产品。经W公司老板确认,该网站盗用了自己公司的产品照片,且大连新X公司同时经营W公司竞争对手Y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而且网站开办的时间正是王某在职期间。 罗静律师通过录音及传真等方式,确定了大连新X公司的经营者就是W公司的前销售经理王某。她还前往公证处,对新X公司的网页和侵权图片进行了证据保全。 诉诸法律讨回公道 2009年11月,罗静律师代表W公司向王某提起诉讼,以王某欺诈为由要求确认其与W公司的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借款及手提电脑、车载GPS等价值十余万元的财物。 王某在庭审中仍旧对欠款等事实矢口否认,并称自己一直为W公司工作,没有任何欺诈行为。自己不欠W公司借款,相反是W公司欠自己工资,要求另行起诉。至于电脑和导航仪,王某声称是客户赠送给自己的,与W公司无关。 对此罗静律师一一举出公证书、财务记录、录音证据等一系列证据反驳,并指出客户赠送的电脑等物品,是赠送给W公司的,而不是赠送给王某个人的。这些物品是W公司对销售经理的工作配备,不能归王某个人所有,王某既然已离职,理应返还物品。 法院查明,王某在W公司就职期间,还为大连Y设备有限公司及大连新X公司工作,该两家公司与W公司系同业。此外,法院还查明了王某的借款事实。据此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确认W公司与王某于2007年5月到2009年3月的劳动合同无效;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王某返还W公司IBM电脑及GPS车用导航仪各一台、返还财务借款5万余元、返还代还的车辆贷款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W公司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返还W公司IBM电脑、GPS车用导航仪各一台、返还财务借款及代还的车辆贷款共3万8千元。逾期返还上述财物或逾期支付上述款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该案件因王某没有履行调解书,现已恢复对一审判决的执行。目前,该案现已在执行程序中。 (大连晚报)(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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