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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挖人 太原市首起侵害商业秘密案始末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于人才流失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日益严重。近日,太原市工商局就查处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5年11月14日,太原市工商局经检处接到太原市鑫龙晨电子防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晨公司)的举报,称太原市浩翔伟业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翔伟业公司)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取了鑫龙晨公司研发生产汽车GSM电子智能短信防盗器技术的商业秘密。该公司称,他们于2003年3月在太原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主要从事电子防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一家公司,公司于2004年8月通过了ISO-9001.2000版的国际质量管理认证和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产品都是自主开发的,知识产权归鑫龙晨公司所有。他们请求有关执法部门对公司予以保护,并追究浩翔伟业公司的法律责任。 接到举报后,太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当即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路1号院内的浩翔伟业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在其汽车防盗器生产车间内当场发现印有“鑫龙晨”字样的汽车防盗器电路主板4块,已经用绿漆涂改过的电路板19块,以及用于设计、调试的电脑主机两台。 经查,鑫龙晨公司于2003年3月在太原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电子防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于2004年8月通过了ISO-9001.2000版的国际质量管理认证等。该公司于2005年元月开始自主研发新型的汽车防盗器既GSM智能短信汽车防盗报警器,由公司总工程师冯某负责整体设计开发,2005年5月份设计定型,投入小批量生产及销售。因其生产的产品都是自主开发,知识产权归鑫龙晨公司所有。公司于2005年元月制定、宣布了公司的保密制度,并与主要负责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其研发设计完成的产品由深圳某公司负责生产制造。 当事人浩翔伟业公司股东赵某、苏某原是鑫龙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鑫龙晨公司新型产品研发情况,并知道GSM智能短信汽车防盗报警器是由冯某开发。2005年9月11日,赵某、苏某、冯某在鑫龙晨公司任职期间,密谋签订了三人合作协议,进行了百分比的利润分配,商定三人共同成立公司,进行同型智能短信汽车防盗报警器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升级维护,并且冯某曾以书面证明形式证明其在鑫龙晨公司研发的技术归其本人所有,主观故意披露了鑫龙晨公司的商业秘密给赵某、苏某,也由深圳某公司负责电路板的生产。 2005年10月13日,由赵某、苏某共同出资入股成立浩翔伟业公司,并陆续以优厚待遇将鑫龙晨公司的工程师助理及主要技术人员蒙某、李某挖到浩翔伟业公司,帮助其完成产品的生产、包装。经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证实,当事人所使用的设计、调试软件均是冯某提供,所使用的电路板也是为鑫龙晨公司生产电路板的同一厂家、同型号产品,由李某负责打磨涂改后加工成成品进行包装销售。 浩翔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承认他们三人都是从鑫龙晨公司跳槽出来的,但他认为自己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只是不够道德。赵某说目前在全国做这一行当的公司有120家左右,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要发展就必须拥有人才,在国外和国内一些在城市广泛存在的猎头公司,就是为企业猎寻中高级人才的专业公司,自己所做的工作和猎头公司的工作无异。赵某认为,他们所使用的技术并不是专利技术,而且也进行了进一步的研发工作,同时冯某告诉赵某在鑫龙晨公司研发的技术归其本人所有。因此,即使违法也是冯某个人违法,与浩翔伟业公司无关。 据执法人员介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过调查,太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认为,赵某、苏某、冯某在鑫龙晨公司任职期间,明知鑫龙晨公司自主研发的GSM智能短信汽车防盗器技术是未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并能为公司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而且鑫龙晨公司为该项技术也采取了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此技术已经成为鑫龙晨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赵某、苏某为了走捷径获得鑫龙晨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高额回报手段,诱使冯某将鑫龙晨公司的GSM智能短信防盗技术信息主观故意披露给浩翔伟业公司使用,使浩翔伟业公司在开发研制产品中少走了弯路,节约了资金,并在短时间内生产出成品并换成自己品牌的外包装进行销售,取得了巨大的市场竞争优势。赵某、苏某、冯某的上述行为均属主观故意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对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否则不属商业秘密,一旦出事将难以维权。据了解,太原市工商局将于近日对侵权方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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