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10起“乔丹”商标争议案有新进展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备受关注的中美“乔丹”商标之争,在“飞人”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申请注册的78件商标提出争议申请未获支持后,围绕上述78件商标而展开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开庭(本报2014年10月31日第5版曾作相关报道),其中68起案件于2014年10月底经法院开庭审理,并相继作出了驳回迈克尔·乔丹相关诉请的一审判决。日前,剩余10起“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此前的68起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一审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未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据悉,针对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迈克尔·乔丹方面已经提起上诉。

而日前审理的剩余10起“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与此前已作出一审判决的案件在案情上几近相同。双方围绕着“乔丹”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以及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焦点展开辩论。

迈克尔·乔丹认为,其为全球知名篮球运动员,早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中文译名“乔丹”及对应的拼音“QIAODAN”在中国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迈克尔·乔丹形成对应关系。乔丹体育在此前提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势必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而且还会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乔丹体育则表示,争议商标系基于其在先商标及商号权而申请注册,并未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而且,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国美国普通姓氏,而中文“乔丹”是其中一种惯常的翻译,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

乔丹体育同时还表示,其在申请注册涉案争议商标时提交的相关文件均已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其并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而迈克尔·乔丹指控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会损害公共利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