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斯沃琪“宝曼”获准注册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瑞士知名手表制造商斯沃琪集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斯沃琪公司)旗下的宝曼腕表,以其优雅的魅力和精湛的工艺赢得广大女性的芳心。当斯沃琪公司在中国欲在钟表构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宝曼BALMAIN”商标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宝缦Bermo及图”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斯沃琪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9333453号“宝曼BALMAIN”商标,该商标由斯沃琪公司于2011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钟表构件、测时仪器、钟等商品上。

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宝缦Bermo及图“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斯沃琪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6767398号“宝缦Bermo及图”商标,由江苏宝缦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小饰物(首饰)等商品上。

在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后,斯沃琪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斯沃琪公司诉称,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大规模宣传、推广和使用,已产生了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构思不同,外观区别较大,在含义上亦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申请商标为“宝曼BALMAIN”,引证商标为“宝缦Bermo及图”,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构成近似,但是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被撤销,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作者:,来源:)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