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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两企业因“太白国花瓷”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同位于陕西省的两家企业围绕一件“太白国花瓷”商标产生纠纷,因不满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太白公司)在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太白国花瓷”商标,引起陕西百裕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百裕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上述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百裕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8244948号“太白国花瓷”商标,由太白公司于2010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后,百裕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该申请未获支持后,百裕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百裕公司表示,被异议商标不仅与其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引证商标“西凤酒国花瓷”在文字构成与整体表现形式方面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太白公司构成恶意摹仿并抢注其引证商标的行为。 据了解,百裕公司主营酒、乳制品、饮料、副食品的销售,以及文化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的销售。 记者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获悉,百裕公司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有“国花瓷”“盛唐国花瓷”等多件商标。 商评委认为,百裕公司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其在先使用“西凤酒国花瓷”商标,但“太白国花瓷”与“西凤酒国花瓷”商标的显著部分分别为“太白”与“西凤”,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百裕公司未能提供“太白国花瓷”或“国花瓷”作为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因此,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百裕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百裕公司诉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国花瓷”商标在国内酒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太白公司是明显的商标抢注行为。太白公司明显具有利用原告在先商标“国花瓷”品牌的故意,被异议商标与原告商标不能互相区分,必将导致产源误认和市场混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原告第9772175号“国花瓷及图”商标已经被初审公告,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告“国花瓷”的恶意复制和摹仿。 据了解,太白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56年的陕西省太白酒厂,2006年5月更名为现名称,主营“一壶藏”“洞藏”“西京”“和雅”等数十个品牌。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太白公司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200余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均带有“太白”二字,带有“国花瓷”字样的商标仅被异议商标一件。 太白公司表示,百裕公司作为太白公司的代理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异议及异议复审动机值得考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既非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并未损害百裕公司现有的在先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裕公司主张其在先使用了“国花瓷”商标,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或者没有体现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或者没有广告宣传的时间,尚不足以证明百裕公司在先使用“西凤酒国花瓷”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同时,被异议商标“太白国花瓷”与“西凤酒国花瓷”“太白”和“西凤”分别具有显著识别作用,而“国花瓷”易被消费者理解为酒瓶制作的材料,故两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 百裕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就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正在准备相关材料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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