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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驰名又不同类不属侵权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凌阳股份起诉广州凌阳两宗商标侵权案均被驳回

  因为自己注册商标中的文字被广州市凌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为广州凌阳)使用在其公司名称和产品标识中,凌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为凌阳股份)向当地法院提起两起|商标一侵权诉讼,分别要求广州凌阳在公司名称和产品标识中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两起案件经过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凌阳股份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广州凌阳注册企业名称没有恶意,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又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最终驳回凌阳股份所有诉讼请求。

  凌阳股份:注册商标被侵犯

  凌阳股份是1990年在台湾地区成立的一家IC设计DESIGN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各种积体电路及积体电模组路的设计DESIGN、制造、测试及销售。1992年5月,该公司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获得了“凌阳+SUNPLUS+图形”组合商标(第594090号)的注册,核定使用为第9类的积体电路、半导体。2000年6月,该公司又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凌阳科技”文字商标(第1411469号)的注册,核定使用为第9类集成电路、半导体、晶片。

  2004年9月,凌阳股份以商标被侵权为由向广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凌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同年11月,该公司又向广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另一起诉讼,以广州凌阳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存在恶意,涉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凌阳公司股东一变更一企业名称,并承担诉讼费用。

  凌阳股份诉称,该公司于2004年5月在深圳购得广州凌阳生产的侵权产品,被控产品名称为激光网络鼠标,其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有“Sunplus”、“凌阳科技Sunplus Tech”等字样,还注明“产品制造商:广州凌阳科技有限公司”,被控侵权的鼠标产品亦印制有“Sunplus”标识。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

  一审:产品商标侵权获支持 企业名称侵权被驳回

  广州凌阳成立于2001年6月,对于凌阳股份指控其产品商标侵权行为,广州凌阳认为,自己公司并未生产过涉案产品,凌阳股份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另外,凌阳股份拥有的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商品与被控产品不是类似的商品,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对于凌阳股份另一起指控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广州凌阳认为,自己企业名称是通过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确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受理两起案件的广州省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先后对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前一起产品商标侵犯注册商标的案件,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凌阳股份是第594090号、第1411469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该得到法律保护。被控产品注明的制造商是广州凌阳公司,虽然该公司否认被控产品由其生产,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以认定其即被控产品的制作者。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同属第9类商品,两者应当属于类似商品,而且广州凌阳在被控产品上使用有关标识时,已侵犯了凌阳股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于是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广州凌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等。

  对于另外一起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权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广州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凌阳股份商标注册行为在先,是一种合法的在先权利,但这与企业名称权是不同的领域。凌阳股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广州凌阳股东注册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存在“搭便车”的嫌疑。因此,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凌阳股份起诉广州凌阳股东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予以驳回。

  终审:驳回凌阳股份所有诉讼请求

  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分别作出判决后,广州凌阳对前一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一案中判决自己侵权行为成立不服,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而凌阳股份则对后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不服,也提起了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两起案件的上诉后,组成合议庭对两起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对于前一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争议焦点是被控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是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一的专用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凌阳股份两个注册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积体电路、半导体、集成电路、晶片,而广州凌阳被控的产品为鼠标,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记载的商品一类别一看,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一类别一既不是同一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而且,涉案注册|商标一核定的商品均为电子等行业的原材料或者元器件,购买对象是行业内的经营者,而被控侵权产品为计算机附属设备,购买对象是普通消费者,两者不容易构成混淆,因此,也可以判断为两者不是同一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

  对于另一起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凌阳股份举证的情况看,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广州凌阳核准登记其企业名称时,已在相关公众获得了一定的认可程度、注册|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况且,广州凌阳的经营范围与涉案注册|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不会造成混淆。因此,广州凌阳登记其企业名称并无主观恶意,客观上也不造成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对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前一起改判广州凌阳不构成侵权行为,另一起则予以维持。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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