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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一标两用惹争议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买来的钱包并非被认定的“驰名商标”类别商品,却被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日前,蒋先生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公司和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一倍(共计81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2007年4月25日,蒋先生在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两只牛皮钱包,商品的外包装及吊牌标签上均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后通过中国“驰名商标”官方网站查询得知,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获“驰名商标”的认定商品是服装,属于第25类别,而钱包属第18类别,两种产品不属同一类。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所有商标包括“驰名商标”一律同等,绝对禁止商标所有人不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任意转移自己的商标于新产品上。蒋先生遂诉至法院。(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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