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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芬克斯SPHINX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2007商标异字第01901号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上海泛飞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标致汽车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上海泛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4期《商标公告》第3027315号“斯芬克斯SPHIN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主体图形部分与异议人“立狮图形”商标几乎完全相同,并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完全不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斯芬克斯”、英文“SPHINX”及图构成,其与异议人图形商标在呼叫、构图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27315号“斯芬克斯SPHINX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抄送: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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