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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中院判定亚泰为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知识产权报讯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确认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中央空调及末端设备上的“亚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生产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的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亚泰商标标识。   据了解,“亚泰”商标也由此成为德州中院自2004年3月18日有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继“古贝春”之后通过法院司法程序确认的第二例驰名商标。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中央空调及中央空调末端设备的民营企业,1998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核准获得“亚泰”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含中央空调及中央空调末端设备在内的第11类商品上。   2005年6月,亚太公司得知被告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上印有与原告“亚泰”商标相一致的商标标识,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亚太公司遂将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称,“亚泰”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是“搭便车”的销售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遂诉请法院要求确认“亚泰”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   被告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在答辩中认可了生产、销售了印有与原告的“亚泰”商标一致的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之事实,但原告注册的“亚泰”商标是被核定用于含中央空调及末端设备在内的第11类商品,而被告生产销售的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系第9类商品,并未列入法律对原告所持有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而且,被告公司成立较晚,生产、销售时间短、数量少,该种产品销售每件不过几十元,此种生产、销售行为尚未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请求法院酌情处理。   德州中院查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在1998年9月7日取得“亚泰”图形商标专用权以来,广泛用于其加工生产的所有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设备上。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原告十分重视其品牌的推介、宣传,经常或长期在《制冷与空调》杂志、中央电视台、山东电视台、湖南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诸多媒体发布广告,并出资赞助2005年足球“世青赛”等大型文体节目。原告在2002至2004年期间,共投入广告及业务宣传费5400多万元。   德州中院认为,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取得的“亚泰”图形商标,经过7年多的长期使用,投入大量广告及业务宣传经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告宣传,使得该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该商标也多次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并获得多种奖项和荣誉。原告的“亚泰”商标已经具备了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原告的请求,应认定原告的“亚泰”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德州中石电子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中央空调温度风量调节器上使用了原告的“亚泰”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被告对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德州中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之后,认为应由被告赔偿原告1千元人民币。德州中院遂于4月12日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郑春笋) 《中国知识产权报 》 ( 2006-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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