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德国名牌被判赔40万
将他人著名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傍名牌者最终将付出代价。长沙市中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傍名牌引发的侵权案,判处上海安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上海安道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德国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原告德国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的体育用品生产商,早在1974年,“ADIDAS”商标就已在我国注册。此后,原告又先后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多个“adidas”、“阿迪达斯”中英文商标,并被我国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些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案外人在美国注册成立美国阿迪达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许可该案被告上海安道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安道鞋业公司使用其持有的“ACCEPTER”商标。同时,被告及第三人的运动鞋标牌、包装上标注“美国阿迪达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被告长沙销售商刘黎光销售上述运动鞋,并按安道鞋业公司要求装修店面,在牌匾上突出使用“美国阿迪达斯”字样。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安道体育用品公司和第三人安道鞋业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以原告“阿迪达斯”驰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授意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两公司还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以“阿迪达斯”驰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刘黎光因不能提供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和说明提供者,同样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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