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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6年经济间谍法(2)

发布时间:2015-05-15 10:50商业秘密网

  第1836条  禁止侵权的民事程序
  (a)、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长对违反本节之犯罪,可申请适当的禁令救济。
  (b)、对依本条的民事诉讼,联邦地区法院有一审专属管辖权。
  第1837条  美国境外的犯罪行为
  本章规定亦适用于美国境外的行为,如果:
  (1)、自然人犯罪,该人为美国公民或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或者组织犯罪,该组织根据美国联邦、州或其权利分支机构的法律产生。
  (2)、促成犯罪的行为,原生于美国。
  第1838条  适用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本章不得解释为,相对于无论是联邦、州、共同体、领地、属地法律所规定的,对侵占商业秘密的任何其他民事、刑事救济,产生了先占或替代作用;或对政府雇员根据美国法典第552条(一般称为信息自由法)进行的合法信息公开,产生任何影响。
  第1839条  定义
  本章使用的术语:
  (1)、“外国机构”是指由外国政府实质上所有、控制、赞助、指挥、管理或支配的任何职能机构,委、局、处室、所、协会,或者任何法律、商业或业务组织、团体、公司;
  (2)、“外国的代理人”指任何外国政府的任何官员、雇员、授权代理人、公务人员、委任代表或代表。
  (3)、“商业秘密”是指所有形式和类型的财务、经营、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包括样式、计划、编辑产品、程序装置、公式、设计、原型、方法、技术、工艺、流程或编码,无论有形或无形,无论是否或怎样得到物理、电子、绘制、照相或书写方式的存放、组织、存储,如果——
  (a)、所有者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并且
  (b)、该信息由于未能被公众所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
  (4)、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指由于法定权利或衡平权利,或接受许可,从而保有商业秘密的人或实体。(作者:未知,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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