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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重述(第三版)反不正当竞争(1995年)(2)

发布时间:2015-05-15 14:41商业秘密网
 
       第44节 对侵占商业秘密的禁令 
       (1)、为防止对他人商业秘密的连续侵占或侵占威胁,对适用第40节规定的责任承担者,根据本节第2条判断为适当的,可以下达禁令。(2)、应较、鉴别案件所有要素,决定禁令是否适当和禁令的范围,要素主要包括:(a)、所保护利益的性质;(b)、侵占的性质和程度;(c)、禁令和其他救济,对原告的救济程度;(d)、如果下达禁令,可能对被告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和不下达禁令,可能对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e)、第三人和公众的利益;(f)、原告在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的其他方面,有否不合理的拖延;(g)、原告在本案中有否不当;以及(h)、拟定和实施禁令的可行性。(3)、商业秘密诉讼中,禁令的时间长度,应限定在保护原告免受侵权损害,和消除被告侵权得到的任何经济优势,所必要的限度内。
       第45节 侵占商业秘密的经济赔偿  
       (1)、适用第40节规定,因侵占他人商业秘密而承担责任的,应对侵占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侵占为自己带来的经济收入,以其中较大者决定赔偿数额,但根据第(2)条赔偿为不适当的除外。(2)、是否责令经济赔偿以及合理赔偿额的决定,取决于案件所有要素的比较、鉴别,主要包括:(a)、对侵占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给行为人带来的经济收入,原告证明有关事实和程度的确切性;(b)、侵占行为的性质和程度;(c)、其他救济对原告是否充分;(d)、行为人主观状态和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产生善意依赖的性质和程度;(e)、原告起诉或其他主张权利的行为,有否不合理拖延;(f)、本案中原告行为有否不当。(作者:未知,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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