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与王应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3)
发布时间:2015-05-15 10:11商业秘密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对于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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