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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姚鹃: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

发布时间:2015-06-08 14:0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全国人大代表姚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议案
  高科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乏力,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不足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设的新罪名,时下许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难以刑事追究,表现在: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失去竞争优势或市场)。有企业家指出,这一定罪门槛较高,有些侵权行为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却因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明显而无法立案。
  现行刑事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计算标准规范化,只是规定了一个大概,并没进行详细的说明,在损失的计算问题上应该考虑的因素与标准也并没有具体化。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在价值的体现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一般的有形财产是不一致的,它体现的是一种潜在、无形的价值,很难用一般的价值评估标准去评判,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建议:
  1、建议应当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建议将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从50万元降低。重大损失可以综合考虑企业预期利益丧失数额,产品积压价值数额、商业秘密投入的成本及造成权利人破产等因素。”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惩处,一方面既不能保护好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放纵侵权者,甚至会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案。因此,加强对高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急需引起重视。
  2、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自身价值一般不可完全恢复,甚至可能彻底丧失,对高新技术企业造成的损失更大,后果更严重。因此,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角度出发,应当加大惩处力度,震慑犯罪。(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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