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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知名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2)

发布时间:2015-06-08 11:01商业秘密网

  ⑥训练及离职处理
  工业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刺探商业秘密的对象,因此国外企业十分重视其内部职工的管理及培训。在职工入厂时,即向其灌输保密观念,并针对不同部门,定期召开讨论会,了解哪些信息是新开发的,应纳入商业秘密,哪些项目是重点保护的使职工了解,哪些是本公司的重要知识产权,哪些是易被外界取得,以便在外人来产参观、询问或对外洽谈公务时保持高度警惕。有些企业为避免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新来的人员保证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离职时,除应办理交接手续时,还告知应维护公的商业秘密或不得加以使用。有些企业还发函给职工跳槽的公司,给以礼貌性的警告,同时要求离职人员将自己持有的文件及储存于各种媒体的信息予以销毁,或返还给公司。
  ⑦反诱因条款
  公司制度(包括人事、福利制度等)不良,往往是职工不满或离职的主要原因,职工对公司不满,甚至离职而另创公司,更是企业秘密外泄或遭到无权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先进国家的雇佣合同中,常常制定反诱因条款而确立合理的福利制度及人事升迁渠道,并以此作为雇佣条件纳入劳动合同,以谋求劳资关系的和谐,降低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员)的离职率或减少其泄露的可能性。
  ⑧商业秘密授权前考虑
  其一,在商业秘密授权的情况下,授权人不仅应获得被授权人保密,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书面承诺,更应要求被授权人的各个受雇人签定保密合同,并事先议定商业秘密违约外泄,被授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其二,在洽谈公司购并或技术授权的情况下,拟购并或可能被授权的一方,通常有机会派遣专家到他方的工厂或就其生产技术作进一步了解和评估。在此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预先规定,以免后患。如交易失败,则一方如何主张其并未使用他方的商业秘密,因此仍可在相同技术领域继续竞争。另外,他方如何确保其技术秘密不因外泄而被擅用?这都需要在事先予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约定与限制的。其三,在将商业秘密授权给他人之前,秘密所有人应谨慎拟定合同,详细界定该项秘密的范围及授权人应遵守的义务。实际中就曾发生过被授权后立即称该商业秘密的某一部分他早已知道,应剔除在合同之外,出现了扯不清的麻烦,打不完的官司。
  为何要有企业和雇员间的保安制度
  商业秘密一旦被透露将永远失去,就像瓷器,被打破后将意味永远失去,不能重新修复,所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商业秘密显得特别的重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该全面考虑对外和对内两个保密制度。
  从内部来说。企业的商业秘密必然要为企业的一部分雇员知悉,因此,如何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尽量控制知悉商业秘密员工的人数,如因工作要接触的,也尽可能将商业秘密进行分散,化整为零,使得个人手上掌握的商业秘密只是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局部,只有将每个人手上的商业秘密都集中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而且限制员工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业务技术情况。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的保密区内进行,采取措施阻断外来视线,将机器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材料,用密闭容器盛装,不标名称,用颜色或符号代表。确定专人使用含有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全面记录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对有关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防止电子盗窃行为。
  从外部来看,对外的保密主要体现在对外签署的相应合同上,例如在委托开发合同中,从委托事项中受托方必然知道相应的商业秘密,那么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受托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并且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对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对外比较容易透露商业秘密的还有对外宣传上,很可能在不经意之间商业秘密就被透露出去,我国在这方面吃的亏并不少,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制度,预先应当将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透露。(作者:洪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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