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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冲突的处理(2)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5)对于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名称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民事争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对于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使用,行为人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变更或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为强制使用人变更名称,法院在判决使用人变更企业名称时,还可以规定逾期变更的赔偿责任。使用人履行停止使用的方式可以是申请工商行政机关变更其企业名称。

(7)人民法院已认定被告的行为侵权,且有证据证实被告为企业的知名度或者商品、服务的质量付出了很大的投入,并正在或者已经产生巨大的增值效果,被告又提出要继续使用该涉案标识的,人民法院可强制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一定使用费或者赔偿金后,继续使用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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