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
发布时间:2015-05-18 10:04商业秘密网
当事人在2010年2月8日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该案投诉主体不合法。认为“东李鹏程”的商标所有人青岛海顺丰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早已停止经营、曾被法院因找不到而缺席判决、擅自变更登记注册地址、抽逃注册资金等原因而导致其投诉主体不合法;2、认为“李村鹏程”与“东李鹏程”不构成近似。根据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我局认为该案投诉主体青岛海顺丰商贸有限公司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当事人所反映的抽逃资金等其他情况与本案无关,我局将另案调查核实和处理。同时,当事人认为“李村鹏程”与“东李鹏程”不构成近似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城阳支行营业部(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1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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