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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及索赔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5-05-18 10:1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答:一、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这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在此需要总结的是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侵权行为侵犯的权利范围。通过梳理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脉络,可以总结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权利客体范围是人身权和特殊条件下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和监护权等身份权。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隐私权,但隐私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之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将隐私也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益加以保护。此外,我国对于具有人格意义的特殊财产权也予以保护。并且特定情形下,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或者遗体、遗骨,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法律上也予以保护。

2.主观过错。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无过错无责任”,即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当然,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例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了推定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无论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或者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此情形下,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结果。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一定要是“严重的”。如果轻微的、非现实存在,或一时存在且可以修复的的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丧失不能作为获得赔偿的条件。实践中,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与否,不仅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是否成立的关键,其严重程度更成为判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标准之一。

4.因果关系。这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如果损害的后果并不是侵权行为直接、必然引发的,那么该行为人就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注意,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是因为精神损害具有强烈的专属性,精神损害的痛苦是因为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产生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只能是受害人本人,如果其近亲属等因为眼看受害人的痛苦而感到痛苦,这种精神上的损害并不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因此受害人的近亲属无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不能适用间接的因果关系理论。同样,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二、精神损害索赔范围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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