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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尼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陆春伟、苏州爱文特精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1 09:10商业秘密网

  原告苏尼克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聘用协议及附件,证明陆春伟与苏尼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苏尼克公司任销售经理一职,合同中对保密及竞业限制进行了约定。
  证据2、陆春伟在苏尼克公司的工资表及报销费用单据,证明陆春伟在公司的地位较高,苏尼克公司为其支付了大量的报酬和报销等经营费用。
  证据3、三份快递单,证明陆春伟在苏尼克公司任职期间又为爱文特公司工作。
  证据4、辞职报告,证明陆春伟于2013年6月向公司提出辞职。
  证据5、2011年7月5日的电子邮件,证明该日苏尼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东向陆春伟发送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陆春伟工资表2011、Advent中国独家代理协议、苏尼克价格总表等文件。
  证据6、分销协议及苏尼克公司授权其他代理商的授权书,证明陆春伟及爱文特公司伪造的授权书的内容来源于该分销协议及相关的授权书。
  证据7、爱文特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证明陆春伟及爱文特公司利用其从苏尼克公司获得的独家代理协议和授权书文本伪造了爱文特公司获得代理授权的文书。
  证据8、苏尼克公司向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汇总表,证明苏尼克公司的客户被爱文特公司抢走,致苏尼克公司的相关销售金额降为0。
  证据9、盘库缺货未开票刀具汇总表,证明苏尼克公司所缺失的货物与两被告销售给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货物型号一致。
  证据10、苏尼克公司进口货物单据,证明苏尼克公司销入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刀具等货物系苏尼克公司独家进口自美国。
  证据11、常州南车朗锐2012年10月之前及之后的业务明细,证明因两被告原因致苏尼克公司销售额在萎缩。
  证据12、律师代理服务费发票,证明苏尼克公司为制止两被告侵权花费律师费2万元。
  证据13、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对前员工左某某的通报,证明陆春伟串通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前员工左某某共同设立了爱文特公司,取代了苏尼克公司在该公司的销售地位。
  证据14、爱文特公司销售给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五份,证明爱文特公司取代苏尼克公司向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销售了相关的刀具产品。
  证据15、爱文特公司销售给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四份,证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两被告提供的授权书将其纳入公司的销售体系并接受其销售的刀具。
  证据16、爱文特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爱文特公司系陆春伟、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前员工左某某及林某某共同发起设立,陆春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17、苏州正溢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林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18、苏尼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的电子邮件,证明纽威公司这个客户系陆春伟来苏尼克公司之前就已经开发。
  被告陆春伟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4、12、13、14、15、16、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7、8、9、10、11不予认可;对证据5中发送邮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原告提供的附件不予认可;认为证据6属于域外证据,应进行公证认证,故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不应予以采纳;对证据18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不能说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被告爱文特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陆春伟一致。
  被告陆春伟辩称,1、苏尼克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出任何具有商业秘密属性的经营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陆春伟侵害了其何项具体的商业秘密信息,陆春伟也没有做过侵害苏尼克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侵害商业秘密不适用赔礼道歉;2、陆春伟不认可苏尼克公司所主张的50万元经济损失,陆春伟未给苏尼克公司造成损失;3、苏尼克公司与纽威相关公司取消交易的真实原因为从2012年开始纽威相关公司要求将付款期限从30天延长至4个月,但苏尼克公司无法接受这么长的付款期限,所以苏尼克公司才将纽威相关公司的分销权授予苏州正溢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此并非爱文特公司抢夺了苏尼克公司的客户;4、爱文特销售给纽威相关公司的相同产品比苏尼克公司销售的价格还要高,因此陆春伟及爱文特公司未侵害苏尼克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所以请求法院驳回苏尼克公司的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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