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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付抚养费能否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5-05-20 11:1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甲乙于99年结婚后育有14岁的儿子。后二人申请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其子规乙抚养成年,甲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至儿子年满18岁时止(从2006年8月1 日起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判决在7月18日生效,后甲拒不履行,乙于08年6月2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法在修改之前,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一年。在2008年4月1日以前的,都应该以一年为执行期限。所以这之前的都已经超过了旧法所规定的一年执行期限,法院不立案执行。民诉法修改之后,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至两年。在2008年4月1 日前开始计算履行期间的,只要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在2008年4月1 日之后,就应使用新法,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所在乙就2007年8月1 日以后的抚养费申请法院执行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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