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跨界服务 > 律师事务所 > 正文

律师办案有哪些警示呢?(3)

发布时间:2015-05-20 16:0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二十七、在到法院取一审判决书之前,一定要先和当事人联系好,以免出现判决书签收之后,上诉期限内联系不到当事人,上诉期限到期,使当事人失去上诉人机会。

  二十八、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不能传递任何物品,包括香烟、火机等。

  二十九、预料法院既不立案也不给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在快件封面上注明清楚案由,当事人姓名等,保留存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或者在和法院交涉的时候进行录音,将交涉情况录下来可以作为证据。

  三十、变更诉讼请求时,如果只是变更部分请求,一定要注明其他条款不变。前面加上将部分诉讼请求变更。

  三十一、如果对方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则不予进行质证。

三十二、如果是法院或是仲裁委组织调解,鉴于对于调解书不能上诉的情况,如果是当事人做出重大让步,一定要注意防止对方利用调解书结案达到其目的,在调解后不履行支付义务,有效的措施是在对方付款后再在调解书上签字或签收。否则,有可能签订调解书后,对方不履行承诺,使得调解书没有得到履行。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