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内参 > 正文

A公司以“潜伏”方式窃取商业秘密案(3)

发布时间:2015-05-20 16:14商业秘密网

  最终A公司承认沈某进入B公司工作是受A公司派遣,但公司称沈某是否窃取商业秘密公司并不知情。我们要求A公司派沈某接受我局询问,A公司开始并不同意,后经我们多次宣讲法律知识,A公司同意委托沈某来我局处理相关事宜。沈某来我局后,我们立即对相关证据(笔记本记录复印件、打印的照片等)进行了固定,进行了必要的证据印证与转换。沈某最终承认是接受公司派遣窃取了B公司的生产配方和生产工艺,用笔记本记录和电脑文本记录,并且将部分生产配方、生产工艺、照片等传给了A公司,对此A公司也进行了确认。至此按键调查基本结束。
  (三)确认沈某系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是本案定性结案的关键
  本案中执法单位有我局、B公司所在地派出所,利害关系人有商业秘密权利人B公司、A公司质管科科长助理沈某以及当事人A公司,协查单位有当地工商部门,被调查单位有A公司所在地社保中心。南京某劳务公司等等。对于众多的相关主体的行为如何进行调查,如何进行协同需要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先假设沈某是职务行为,根据其个人行为的特殊性和表现形式逐步寻找相关证据链,通过一些细微且相互矛盾的事实证明了沈某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系公司蓄意指派,是一种职务行为,并且和商业秘密权利人B公司紧密联系,依托当地工商部门密切配合,给A公司施加一定的压力,在我们反复宣讲法律知识,取笑当事人的顾虑后,当事人最终接受了处罚,向权利人道歉并消除了影响,我们也去的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案件思考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这种以“潜伏”的方式窃取商业秘密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企业难以发现,再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也感觉困难重重。好在我们始终坚持“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希望,就要付出一万分的努力”信念,成功办结了此案。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权利人B公司只是沈某行程计划中的“第一站”。他还计划到更多的单位实施“潜伏”行动。可以设想,对于警惕性不高的企业,以这种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旦成功,企业将来遭受的损失必将巨大,到时候却没有任何证据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对于此类的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势必要严密防范,而工商部门在这方面责任重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沈某“潜伏”行动暴露后,压力巨大,有一段时间将自己关在家中惶惶度日,在得知检查人员到公司后,紧张万分,甚至打电话让公司来“救他”,这也充分说明当事人做了亏心事发虚的心态。只要办案人员能够找到办案方向,注重办案方法,剥茧抽丝,寻找关键证据,坚持不放弃,终究能够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作者:杨玉龙,来源:互联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