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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文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3)

发布时间:2015-05-20 16:21商业秘密网

  四、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该案重点还是围绕着是商业秘密的认定,本案中盗窃行为和执法机关的判断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关键因素,办案人员根据双方当事人对秘密点的认可和侵权人的盗窃行为,替代有资质鉴定机构的鉴定,也是根据具体案件灵活的加以选择。思考:根据我国的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均系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利,在执法实践中,山野秘密的认定能否和商标侵权认定一样,由工商部门的专家完成?
  (二)案后规范,在侵权人返还了权利人的设计图纸后,事实上,侵权人对相关技术已经掌握,通过记忆和痕迹仍能生产出近似的产品,此时,已不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思考:商业秘密是否应该有时限?(作者:高华山 何漪,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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