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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五品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

发布时间:2015-05-20 16:23商业秘密网

  4.在沈XX办公使用的“Aoc”牌台式电脑种发现:“E盘”中有“Foxmail”文件夹一个;“F盘”中有“球资料”、“资料黄”、“Wupin2013”等共9个文件夹;沈XX现场陈述证实:上述E盘中的“Foxmail”文件夹是沈XX本人在五品公司工作期间通过“五品公司邮箱”与国外客户邮件联系资料;除了“Wupin2013”文件外其余八个文件夹内的资料均是其在“金诺公司”工作汇总的属于“金诺公司”所有的经营信息资料,在离职时通过拷贝、复制带到“五品公司”使用。对上述查货的各类电子资料由执法人员以拷贝、复制提取,保存在三个移动硬盘,并由二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同时签名,其中留存“五品公司”、本局存入案卷、备查各一份、在该公司还查货:标“五品公司”内部通讯录、考勤表各一份、正常工资明细表24张;管理人员工资表、车间工资表五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4张。
  从沈XX工作所用“Aoc”牌台式电脑“E盘”“Focmail”文件夹中现场打印其中4份英文右键。
  2013年1月7日、4月24日、4月27日本局多次向陈X、沈XX送达询问通知书,二人与2013年1月9日来本局接受调查,陈车询问完毕后予以确认签名,但沈XX在第一次询问完毕核对后,拒绝在笔录上签名;虽经多次送达询问通知书,二当事人一直对本局询问通知书不予理睬,也拒不来本局接受调查。
  由于上述二当事人拒不到场配合本局调查,玉石本局将从当事人处现场查获提取拷贝的电子文档资料打印提取了相关证据,分别是金诺公司各业务员已下单客户及参加香港展会等各种不同年度的不同展会积累后经金诺公司汇总的客户信息共计1136家(其中沈XX经手120家);2008-2011年度产品标价表信息(共5133种不同规格)。
  同时又从该备份移动硬盘“H:\Foxmail\Foxmail”打开“Foxmail。exe”软件中提取打印沈玲燕(英文名字:Ice Shen)代表五品公司分别与“荷兰Best Sellers B.V-purcurhase”、“德国Bayerische Blumen Zentrale Gmbh”二国外客户的英文往来邮件共114页;通过对英文右键的翻译证实沈XX代表五品公司已与上述二公司客户建立圣诞工艺礼品的外贸业务关系。
  2013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宁波海关对“五品公司”报关出口业务查实;“五品公司”在“2011年7月12日至2012年12月21日”期间共出口47笔、27家、出口额计1280182.50美元。经查明其中与“金诺公司”有外贸业务往来的客户完全相同有9家、22笔、共计680167.58美元。分别是荷兰 Coen Bakker Deco BV等9家。
  金诺公司在向本局投诉“五品公司和沈XX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同时,于2013年1月7日以“五品公司和沈XX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2013年4月24日法院作出(2013)浙台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该院主持调节,原、被告已于2013年4月23日自愿打成如下协议:…被告五品公司和沈玲燕于2013年6月1日之前赔偿原告金诺公司62000元…。本调解书足以证明“五品公司和沈XX”均承认其已侵犯权利人“金诺公司”客户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金诺公司为了保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包括沈XX在内的主要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规定员工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明确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范围等内容,金诺公司还制定了《保密制度》等制度。
  上述由沈XX从金诺公司擅自通过拷贝、复制获取和使用的经营信息资料均是金诺公司长期稳定的客户,为该公司所持有,是其多年经营累积和整理汇总的客户、产品报价经营信息资料,属该公司的内部保密资料;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实用性,直接或间接地为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他们无法在公开渠道获取。(作者:朱正斌,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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