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致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的律师函
律师函
(2014)浙民函字第20号
受函人: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石厦村金沙岗工业区信易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一夫 电话:0769-83313588传真:0769-83313589 文件保密等级:秘密
注意(副本)
本函件的内容载有法律保护的资料,仅供上述受函人收阅。倘若阁下并非所列受函人,请万勿泄露、传播、复印该资料,否则可能触犯法律。倘若阁下意外收到本函件,请立即以电话或者传真通知我方,积极与我方进行沟通。
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伟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特向贵司发送此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反应:委托人就其研究开发的“一种新型旋臂式机器人”系列产品获得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000500.1。上述专利法律状态稳定,迄今为止仍然有效。委托人的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受到欢迎并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2013年11月6日,现场公证贵司在余姚参加“第十五届中国塑料博览会”上的产品,经本律师和相关的调查人员调查,贵司一直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已取得贵司的侵权证据。
本律师详细分析相关专利技术方案,认真的查看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对贵司产品进行技术对比、分析,发现贵司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已经涉嫌侵犯委托人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贵司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一切的侵权行为,赔偿委托人损失(恶意侵权加重处罚),同时需要支付委托人的合理维权支出(调查取证费和高额律师费)。鉴于上述情况,贵司会面临巨大的侵权法律风险。因此,委托人要求贵司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包括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
2、收到本函5日内,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妥善处理库存侵权产品防止流入市场。
3、收到本函5日内,向我委托人或本律师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不再侵犯委托人的专利。
4、收到本函10日内,主动与我委托人或本律师沟通侵权赔偿事宜。否则我委托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诉讼、行政查处等相关维权措施。
本函件为要求贵司停止侵权的警告函,贵司收函后的侵权行为将被认定为恶意侵权。委托人希望贵司妥善处理侵权事宜,严格执行上述措施,以免贵司浪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承担巨额的赔偿。望慎思!
顺祝商祺!
(注:本律师函共正副本两份,正本寄给受函人,副本我方留存,正副本之间有我所骑缝盖章)
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波市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7F 联系人:吴培增律师 电话:0574-83099995、15867515341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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