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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路易威登马利蒂与项兆明、苏州金门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6 15:0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131号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诉讼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兆明,系苏州市金阊区金门国际商业广场小项箱包批发商行业主,经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072号A楼2层2区49号(2-3172)。
  被告苏州金门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072号。
  法定代表人伍远碧,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惠铁军,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佳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072号。
  法定代表人白植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惠铁军,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佳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称路易威登公司)与被告项兆明、被告苏州金门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称金门商业公司)、被告苏州金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金门投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路易威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涛,被告项兆明,被告金门商业公司及金门投资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佳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易威登公司诉称,其系第241019号“LOUISVUITTON”、第241081号“”、第241012号“”及第322610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自1854年法国人路易威登·威登创立“LOUISVUITTON”品牌以来,“LOUISVUITTON”、“”已成为世界高档商品的标志,多次位列全球奢侈品牌榜首,品牌价值和知名度极高。长期以来,路易威登公司为拓展中国市场投入巨大,亦通过司法和行政途径对诸多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工商管理部门相继发布公告对路易威登公司“LOUISVUITTON”品牌系列商品予以重点保护,涉案的第241019号“LOUISVUITTON”、第241081号“”商标被相应的司法判决和商标主管部门认定驰名商标。
  2013年5月7日,路易威登公司从被告项兆明经营的金门国际商业广场(以下称涉案广场)A楼2层2区49号(2-3172)摊位购得假冒路易威登公司涉案商标权的钱包一只,购入价110元。2013年5月22日、9月9日及2014年3月12日,路易威登公司分别向被告金门商业公司及金门投资公司寄送警告函,将涉案广场内相关售假摊位号等信息明确告知两被告,要求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关商户的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户,确保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经其复查,包括项兆明在内的众多商户仍在继续售假。2013年8月23日,路易威登公司再次从项兆明处购得假冒其涉案商标权的钱包两只,购入价共计150元。由此,被告项兆明存在持续性、重复性和惯常性商标侵权行为,而被告金门商业公司、金门投资公司作为所在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并为项兆明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应对项兆明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项兆明、金门商业公司、金门投资公司:1、停止侵犯路易威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连带赔偿路易威登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3、连带赔偿路易威登公司合理支出费用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040元,侵权样品费260元,合计22300元。诉讼中路易威登公司撤回第3226108号“”注册商标作为本案权利主张依据。(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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