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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6 15:2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社区新沙路30号第一层(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82717713。
  法定代表人代焕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开宏,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拜成、王博,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商标注册情况:2013年11月13日,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受让取得“”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注册号为135996,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轴承。
  二、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2005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生产的轴承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5年9月至2008年9月;2007年1月,国家商务部授予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生产2006年度“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
  三、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情况:2013年11月26日,哈尔滨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沙路30号招牌为“贤发轴承”的商铺购买10只单价为5.5元的型号为“62052RS”的轴承,并现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载明货物名称“轴承205”、金额55元,盖有“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的公章)、名片一张(正面记载“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郭英贤、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沙路30号”及联系方式,背面记载“经营范围:哈(HRB哈尔滨)批发零售”)。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轴承上有“”标识,与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
  四、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确认公证购买的产品非来源于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或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授权的任何公司,系假冒涉案商标的产品。
  五、合理费用支出:公证费人民币9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根据公证文书的描述,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商铺所销售的轴承使用“”标识,与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虽否认自己销售涉案轴承,并辩称公证书上记载与实际购买的型号不一致,但承认公证收款收据及其上公章的真实性,且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反证推翻公证文书,原审法院认定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销售涉案轴承属于侵害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要求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予以支持。
  由于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入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深圳市贤发机电轴承有限公司除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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