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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郭贤君、林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6 15:4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另查,舒某与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舒某租赁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603B楼一层B1阿果巴巴服装批发城一楼166号铺位,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5日起至2009年1月14日止。舒某于2008年4月1日成立个体工商户深圳市罗湖区阿果巴巴服装市场靓靓服装店,证照有效期限至2012年4月1日,经营场所为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603B楼一层B1一楼166号,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服装、鞋类(零售)。但2010年5月25日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但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该商铺系由他人经营,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负责市场管理。
  又查,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为2007年2月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郭贤君,经营范围为鞋类、服装批发、国内贸易,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603B楼一层B1。公司的股东为被告郭贤君、被告林静,两人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同时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等等。
  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经营场地系由被告郭贤君租赁所得。《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登记(备案)号:罗DD026971]显示,被告郭贤君向深圳市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笋岗仓库603B1的租赁期限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2010年9月1日,深圳市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出具《回复函》,关于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对603栋B区一楼的续租申请,该公司经研究决定,《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权到期自行终止,由该公司收回自主经营管理,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务必在2010年11月1日前交付经营场地。
  2010年10月28日,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讨论后一致决定:1、同意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注销;2、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3、成立清算组,成员为郭贤君、林静、周某,其中清算组负责人郭贤君;4、截止2010年10月31日终止本公司全部经营活动。2010年11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进行了备案。2010年11月8日,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在《深圳特区报》B7版刊登了清算公告,公告后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2010年12月10日,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出具《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终止经营清算报告》,载明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较重,无法继续经营,截止2010年12月10日,清算工作全部结束。经清算,可供分配的资产总计XXX元,按股东出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郭贤君、林静分别分得XXX元。当日,深圳道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清算审计报告》,审计了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截止2010年10月31日的清算报告及所附清算报表,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上述清算报告及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2011年1月4日,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制定了清算报告,清算财产分配情况为清算费用已结算完毕,应缴的国税、地税已缴清,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投资人的分配情况为郭贤君、林静均应分配XXX元。2011年1月14日,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再查,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主张案件公证费为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为人民币6000元,但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统计调查信息证明及荣誉证书、证据保全公证书、律师函、邮件详情单、速递查询结果、发票、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企业注销通知书、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备案通知书、深圳市阿果巴巴服装批发有限公司章程及修正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清算审计报告、回复函、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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