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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与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6 15:4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富扬有限公司系第3086374号、第1815147号及第3809517号商标的注册人。其中,第3086374号注册商标标识为“百丽”,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鞋、靴、裤带,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标识为“BELLE”,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鞋、运动鞋,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7月27日止,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2年7月27日止;第3809517号注册商标标识为“BeLLE”,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鞋、靴、运动鞋、凉鞋、拖鞋、旅游鞋;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
  2005年12月31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百丽BELLE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依据商标法律法规认定使用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的百丽BELLE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0年11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丹申请在深圳市公证处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办的广东红盾信息网中有关上述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相关信息进行了网页证据保全,深圳市公证处作出(2010)深证字第179301号公证书。依据原告提交的由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及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颁发的荣誉证书等证据,“百丽”牌女鞋获得2006、2007、2009-2011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额第一名、荣列2008年度同类产品市场销量第一位、2006-2008年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2011年度消费者最信赖品牌。
  2012年4月27日,富扬有限公司向新百丽公司签发《委托(授权)书》,富扬有限公司许可新百丽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及互联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阿里巴巴网、拍拍网、易趣网及其他互联网站等)上使用第3086374号、第1815147号及第3809517号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分销带有该等商标的鞋类、箱包类或其它类别商品及/或产品;并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权他人。富扬有限公司授权新百丽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证据保全、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举报等,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及/或其他损失并收取该等赔偿款项及/或执行款项。
  被告刘某系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金嘉航服饰店的经营者,该店成立于2011年6月13日,组成形式为个体,资金数额人民币8万元,经营场所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侨新村78幢(茂盛路18号之二)。
  2013年9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艳艳、黄怡钦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员蔡丹丹、工作人员黄文锋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茂盛路的嘉航外贸鞋包-横岗分店,店内悬挂有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金嘉航服饰店”的营业执照。邓艳艳、黄怡钦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鞋子两对(“BeLLE”鞋一双、“teenmix”鞋一双),并从该商铺当场取得POS签购单一张(上载明“商户名称:东莞市凤岗嘉航皮具商店”,金额为人民币303元),单据两张(两张单据上均载明“嘉航外贸商品销售单”字样,其中商品“百丽32F33”价格为人民币168元,“天美意212”价格为人民币135元)。委托代理人邓艳艳、黄怡钦的购物过程由公证员蔡丹丹和工作人员黄文锋现场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蔡丹丹及工作人员黄文锋、原告的代理人邓艳艳、黄怡钦共同将所购物品、POS签购单、单据带回公证处,由公证处保管,并由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清点、拍照、封存。据此,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了(2013)深罗证字第14674号《公证书》。2013年12月11日,原告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和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9800元,但原告在庭审中称该笔公证费系多份公证书所涉及的费用,而涉及本案(2013)深罗证字第14674号《公证书》的公证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原告在庭审中亦明确其诉讼请求中第二项所称“经济损失”包含有合理的维权费用。(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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