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深圳)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张小泉实业公司)与黄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6 15:4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5、(2013)深龙证字第4871号《公证书》,证明时任原告一品侯公司的两名股东陈锋华、陈某(本案被告)将其名下的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原告一品侯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陈木兰,于2013年3月18日在龙岗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6、中国农业银行业务证、业务回单,证明原告一品侯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陈木兰于2013年3月18日和12月5日两次将全部的转让款汇给了陈某和陈锋华;
  7、公司备案变更通知书、深圳市一品侯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书,证明2013年4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局依法将公司股东变更陈木兰、谭英术;
  8、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免书,证明公司股东变更以后,陈木兰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9、深圳市市场监督局企业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公司注册的股东和注册资金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如下:第一、股东会议记录是指股东召开会议时对会议的主要议程和该议程的讨论过程,各股东发表的意见及最后所决定的书面记录,是内部材料,不是股东会决议,也不是公司的执行文件,且该会议记录没有记录各股东的发言及讨论过程,不能反映讨论的真实情况,因此其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股东会议记录的确认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无形资产的认定条件,应属无效。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实被告陈某于2011年12月21日取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即在原告公司成立之前,陈某就已经取得了涉案商标权,涉案商标属于陈某所有。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提交2013年3月15日的会议记录不合法;第二、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明知不是无形资产的仍认定为无形资产,明显违法。对证据5予以认可,该证据证实被告将股权转让给原告,并不涉及到涉案商标。对证据6、7、8、9予以认可。
  被告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8927994号“”商标注册人是被告陈某,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门;金属门框;门用铁制品;金属门装置;金属窗框(截止)”,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
  原告一品侯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于2012年7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2013年4月1日,经核准,原告公司的股东由陈锋华、陈某、谭英术变更为陈木兰、谭英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陈锋华变更为陈木兰。
  2013年3月12日,时任原告一品侯公司的三名股东陈锋华、陈某(本案被告)、谭英术签署《股东会议记录》确认以下事项:1、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盘点估价;2、估价后三名股东均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三名股东均无法达成公司购买意向的,则对外进行转让、售卖。同月13日,上述三名股东签署《确认书》,确认:1、2013年3月15日进行资产盘点;2、确认深圳市安汇会计师事务所来主导进行资产审计;3、确认支付深圳市安汇会计师事务所费用4500元。同月15日,上述三名股东签署《股东会议记录》确认以下事项:1、第8927994号“”注册商标、公司的网络销售渠道、门店销售渠道、公司的客户资源、公司的供应商资源、其他的现有客户再介绍的客户资源为公司的无形资产;2、以上无形资产值31万元。同月16日,深圳市安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圳市一品侯门业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被告》(深安汇会清字(2013)第98号)对原告一品侯公司的资产情况予以清查,清查结果为:包括无形资产(含涉案商标“”、公司的网络销售渠道、门店销售渠道、公司的客户资源、公司的供应商资源、其他的现有客户再介绍的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为1158578.00元,扣除负债449986.00元,公司的净资产为708592.00元,以上金额由股东予以确认。同月18日,时任原告一品侯公司的两名股东陈锋华、陈某(本案被告)将其各自拥有的33.34%、33.33%股份均以236198元(合计472396元)转让给原告一品侯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陈木兰,公证处据此出具(2013)深龙证字第4871号《公证书》。原告一品侯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陈木兰于同年3月18日分别向陈锋华及陈某支付股份转让款226198元(合计452396元),并于同年12月5日分别将余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转给陈锋华及陈某。(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