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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赵某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6 15:5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宝法知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华,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羁押,23日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武辕。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郭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华及辩护人刘刚、武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赵某华成立深圳市金某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点在本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村,后迁至西乡固戍伟业创新工业园,公司主要生产电子血压计。在生产期间,被告人赵某华明知未取得欧某龙株式会社的许可,组织工人生产臂式及腕式血压计,并将带有“OMRON”商标的外包装盒用于包装部分臂式血压计,再通过淘宝进行销售。2014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场所,当场缴获臂式血压计1710个(其中带有“OMRON”商标的760个)、腕式血压计1,040个(腕式血压计包装盒及本身未有任何商标)。经核对淘宝交易记录,深圳市金某康科技有限公司从2014年2月至4月,销售臂式血压计共计人民币74,708元。淘宝交易记录显示臂式血压计销售价格是人民币69元,按照该价格,缴获的760个带有“OMRON”商标的臂式血压计共价值人民币52,4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华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赵某华愿意认罪,但辩称所控淘宝交易经额中,所售的商品有些并没有使用“OMRON”商标标记。
  辩护人刘刚认为:1、仅凭被告人赵某华的供述并不能认定淘宝交易所得7万多元,均是通过销售带有“OMRON”商标的商品而来;2、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五万多元,刚达入罪标准;3、所缴获的假冒血压计未流入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赵某华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上,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OMRON”是欧某龙株式会社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为81841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包括电子血压计等,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自1996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
  2013年4月,被告人赵某华成立深圳市金某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点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村,后迁至西乡固戍伟业创新工业园,公司主要生产电子血压计。在生产期间,被告人赵某华未经欧某龙株式会社许可,组织工人生产臂式及腕式血压计,并用包括带有“OMRON”商标外包装盒在内的不同包装盒进行包装,最后,通过淘宝进行销售。2014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场所,现场缴获臂式血压计1,710个(其中带有“OMRON”商标标记的760个,带他其他标记的950个)、腕式血压计1,040个(商品及包装盒未有任何商标),并抓获被告人赵某华。淘宝交易记录显示,深圳市金某康科技有限公司从2014年2月至4月,销售了臂式血压计共人民币74,708元,其中有部分臂式血压计的外包装上使用了“OMRON”标记,但具体数量不清。按66.3元的销售均价计算,760个臂式血压计共价值50,388元。经抽样鉴定,其所生产的血压计“设备外部标记”不符合标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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