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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潘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5-26 16:0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一、被告人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毕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来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王丽卿
  审 判 员  肖 文
  代理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焕君
  书 记 员  陈家坤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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