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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秘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10)

发布时间:2015-05-27 13:38商业秘密网

  4.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这是协调的重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并规定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条件。但是,仅以这些规定很难覆盖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从现实看,仅有这些规定也难以解决大量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问题。尤其在适应范围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适用于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保密关系,及非经营者之间的保密关系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很难适应。而职工泄露、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恰恰是最大的危险源。这层关系不进行法律调整,很难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在商业秘密侵权构成条件上,还有许多内容需要规定,在立法侧重点上,该法只是从竞争关系的角度处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对于商业秘密能否构成一项实在的民事权利,其权利性质如何界定等,该法未作回答。在法律责任上,仅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对于民事责任,尤其是侵害赔偿责任,则缺乏规定。因此在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之外,我国仍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作者:唐海滨 孙才森 梁 彦,来源: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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