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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秘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4)

发布时间:2015-05-27 13:38商业秘密网

  五、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处理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处理,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法》调整范围的确定,涉及到国家保密工作,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重要问题,必须在立法中界定清楚。否则,该法出台后,可能在秘密事项的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引起混乱。
  从法理上讲,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保护商业秘密是市场主体自己的事情。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保护国家秘密是国家的事情。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看,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事项,国家必须管住管好。不属于国家管理的秘密事项应当随着产权制度的明确,逐步下放给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自己去保护管理、使用受益。二者分属不同的范畴。在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应当相互独立,区别对待。
  但是,从我国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的问题来看,这个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尽管目前我们正着力于政企分开和现代制度的建立,赋予了企业以包括所有无形财产在内的法人财产权及外贸经营自主权等一系列权利,但对于商业秘密不能一概视为市场主体自己的事情,一概下放下去,放任不管。国家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商业秘密进行干预、管理和保护仍是必需的甚至是重要的保护形式。
  第一,从国际环境来看,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竞争转向了以科技为主导的综合国力的竞争,说到底就是/技术的竞争0。在此背景下,随着我国开放范围的扩大,保密工作形势相当严峻。一方面,国外商人和产业间谍利用我国对外开放的机会,以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国际贸易、旅游、民间友好往来为掩护,通过非法手段盗窃和刺探我国商业秘密的活动日益猖獗,其手段先进、狡猾、隐蔽是前所未有的。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的自我保密工作漏洞百出,保密观念十分淡薄。如有人认为,我国企业技术落后,无密可保;要同外国人讲友好,作贸易,就不能讲保密。有的企业对其拥有的技术成果,对国内同行是留一手,对外商却要露一手。这些观念和行为均给外商以可乘之机,以致失密泄密现象十分严重。
  第二,从总体上讲,尽管我国企业的技术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企业的管理决窍和商务性秘密也比较贫乏。但不能不看到,在少数领域内不少企业的单项技术是领先世界的,是许多西方国家唾涎欲得的;对外开放以来,涉及我国对外贸易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某些数字,也是十分重要的秘密信息。如历史为我们留存下来的一些生产工艺、生产技术、栽培技术、生产配方,及医治各种疑难病症的中医技术和秘方偏方等,在国际市场上均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建国以来,我国独创的“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技术,治疗大面积烧伤技术,血吸虫防治技术等等,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此外,我国一些重要工矿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成本,国内社会购买力和国内商品的资源供应情况,一些重要物资的库存量或播种面积,一些重要矿产资源的存储量等等,均会对国际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一旦擅自泄露或时机不当时泄露,均会对我国的进出口带来不利影响。
  这些技术和信息,表面上看是属商业秘密的范畴,但是却不宜单由企业去保护管理,应同时纳入国家秘密的范畴,加强国家的干预与管理。否则,我国的许多技术优势势必会陆续为国外所代替。
  鉴此,我们在立法中应考虑规定,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国家安全的商业秘密,应当移交国家保密部门审查,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双重保护或主要由国家保密部门保护与管理。
  六、对国外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我国是大量使用外国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的国家。对外开放以来,我国与国外的经济技术交流有了很大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形式复杂多样,内容广泛深入。通过合作与交流,我们获得了一大批有用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种子、菌种、试剂、软件及国外竞争对手的市场布局、供货渠道、贸易记录等等。通过这些正常渠道的交流引进,促进了我国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建设。尤其在某些行业领域(如计算机领域等)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商业秘密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需要继续大量引进。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护国外的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立法中必须充分考虑的一个重点问题。(作者:唐海滨 孙才森 梁 彦,来源: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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