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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完善建议(4)

发布时间:2015-05-27 14:11商业秘密网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在我国,商业秘密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积极保护。这一立法现状不利于促进我国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不利于市场主体建立和巩固自身的技术优势,也不利于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因此,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环境亟待完善。
  (一)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立法分散、不统一、法条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性等问题,
  有的学者主张仅需要对现有的立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就可以解决问题。可事实上,问题的解决远没如此简单,首先,多部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和修订完善很难实现同步;其次,修定这些法律的专家团队与成员构成,以及各法律修订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各异,给修改的协调一致增加了难度和复杂性。所以,从根本上说,只有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才能系统、全面、科学地构建起我国商业秘密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客观上,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包括技术和管理在内的知识信息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商业秘密成为一种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实践中,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与诉讼行为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复杂,急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套科学、高效的法律程序,以提高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效率和效果。而目前的现状,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消极保护为主要内容,缺乏从正面确立商业秘密权属的积极保护,实践中难免留下法律真空地带的立法漏洞③。
  另外,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来看,我国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
  法》,商业秘密同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一样均属于重要的知识产权,同样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予以保护。因此,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势在必行,这也符合商业秘密保护国际立法的趋势。
  (二)完善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
  一方面,应加强和完善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保护制度,强化诉前诉中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了,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诉讼可以以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但这对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还是不够的。首先,可以参考其它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设置地域、级别管辖、诉前禁令、诉前财产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这样,商业秘密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权利人即可以申请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三管齐下,降低商业秘密因被侵犯而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其次,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考虑到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的不平衡性,建议对商业秘密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的原则④,由被告来证明自己主观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完善《民事诉讼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还需要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就商业秘密刑事与行政案件的适用程序、保全措施等增加专门条款,进行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商业秘密在刑事与行政诉讼中的进一步泄露。
  (三)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同时
  完善商业秘密的合理限制和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需要扩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四种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事实上,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还有其它的种类和形式,况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方式变得越来越繁多复杂,因此,在修订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形式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界定,适当、合理地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将商业秘密侵权者限定为经营者,导致本单位员工因跳槽或者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制裁。这一现状必须加以修订,应该将科技人员从事兼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使用或披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经营者的职工调出单位、跳槽或退休后对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与非法使用等行为列入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范畴,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⑤。(作者:刘介明 杨祝顺,来源:知识产权 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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