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特刊 > 正文

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兼论知识产权的性质(4)

发布时间:2015-05-28 16:42商业秘密网

  至于有关公示性的非难,笔者认为对于商业秘密所属行业的人士特别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竞争对手,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商业秘密是具备确定性和公示性的,正如上文所述,所有权的公示性也只对知道其所有权存在、有机会接触其所有物的人特别是有侵权动机的人有意义,比如,亿万富翁姨太太的金银珠宝首饰大多藏在保险箱内、甚至深埋在地下,缺乏足够的公
  示性,但谁又能据此否认姨太太的所有权呢?商业秘密就仿佛这藏于保险箱中的珠宝,而且保持“秘密性”是其惟一的存在方式,我们又怎能不承认其权利人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为一种知识产权呢?
  四、关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的观点
  在目前的学术界,即使承认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的学者,也大多加上“特殊”一词进行限制,即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商业秘密权是不同于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另类。实际上,知识产权传统的三大块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从来都是共性少而差异多的。国内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学术专著和大学教材总论部分都相当贫乏,无非是讲讲三者的历史沿革、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传统的三性即“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就匆匆收场进入分论部分。而正如前文所述,所谓的三性并非知识产权共同的或本质的特征,其本质特征其实只有一点,即客体的无形性。[3]去掉知识产权学者津津乐道的“三性”,总论的内容就更显得单薄。从具体制度上讲,专利权必须经申请才能取得,著作权却随作品的产生而自然产生,专利权要求创造性,著作权却无此要求,一篇文理不通的情书同样可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客体专利技术和著作都是一种智力成果,而商标权的客体商标却无非是一种符号,在这方面三者更无共性可言。在法律表现形式上,许多国家都是就三者分别立法的;在执法和实务上,各国大都分设有独立的专利局、版权局和商标管理机构,三个部门的业务内容大异其趣。因此,如果说特殊,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都是特殊的知识产权,而不仅仅限于商业秘密权。真要论亲疏,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的关系应该最为亲密:许多商业秘密经权利人申请即可变成专利,而专利的一些具体的实施技术则大都作为商业秘密保管,专利开发过程中的中间成果也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的。可以说,在实践中,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是形影不离的。而另外两种传统知识产权著作权与商标权则未免形单影只。因此,只能说,知识产权体系内的各个子权利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有学者对当今世界无形财产立法作了深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无形财产立法在当代引起了普遍关注,各国立法呈现出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立法规范由普适性逐渐转向具体性。各国均意识到无形财产具有自身的占有方式和流通规则,因此立法上已倾向于具体规定无形财产。如当代各国均制定了知识产权法以规范知识产权。就同类财产权利而言,法律规则也有不同。在法国立法上,债的一般原理对于具体合同的支配作用日益降低,而对于特殊合同予以特殊调整。在物权领域。德国和法国事实上已形成了动产和不动产两套法律规则。传统民法许多规则可以在百余年内不丧失其价值,而现代和当代的一些财产立法往往是‘昙花一现’,其规定的对象范围越来越狭窄。二是立法体系由系统性转向分散性。这是由立法的具体性决定的。随着各种无形财产差异的扩大和相关单独立法的增多,建立统一的财产立法体系显得非常困难。大陆法系商事立法主要表现为单独立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等。同一财产权领域法律规则的分散性也十分明显,在法国立法上,城市不动产和乡村不动产并不完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家庭住宅和农业经营的特殊地位也逐渐被立法所确定。在知识产权领域,文学作品、广告、计算机程序甚至植物品种等均予以独立立法。相互构成不同的、相互配合的保护体系。现代德国不动产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如《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条例》、《已登记船舶和建造中的船舶的权利法》、《土地交易法》等。由于英美财产法是对具体权利进行具体立法,所以给人一种内容杂乱、结构分散的感觉,实际上,大陆法系财产法也逐渐具有了类似特征。”[12]虽然这段话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而论,但却反映了知识产权理论和立法的实际情况,也是对当今世界立法整体趋势的总结。当今世界,新的财产权和新的财产权客体不断涌现,这些权利及其客体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这就使得建立包罗万象的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只能成为古典的回忆,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债权二元财产权格局更是沦为昨日黄花。正像知识产权无法容身于民法典一样,知识产权法典也不可能将其所有的成员囊括在内,而只能针对不同的客体和不同的权利形式分别立法,其中每一种权利都是特别的权利,每一种法律都是知识产权法的特别法。我国已有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专门立法,当前的任务是制定商业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各种单行法共同构筑起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作者:崔明霞 彭学龙,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第4)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