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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6商业秘密网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白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5月7日,公证员蒲轶、公证处工作人员戴丽莎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思远来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的一处悬挂有“魅力花都娱乐会所”招牌的场所,李思远使用其携带的手机(型号为SONYERICSSONST18i)对场所的外观进行了拍照,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V777”包间。代理人李思远进入包间后在公证人员的面前使用点歌器点播了《猜》等涉案46部音乐电视作品,然后使用其手机对上述点播的歌曲依序播放的情况进行现场拍摄。全部消费结束后,该场所提供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江苏省南京白下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059号公证书,并将拍摄过程刻录成光盘,连同发票复印件附在公证书后。
  诉讼中,本院当庭播放(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059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经比对,光盘所记载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原告提供的EQ乐宴全系列(一)光盘中相对应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一致。
  另查明,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设立于2011年8月4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KTV厅,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再查明,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证据保全支付了公证费1800元、光盘刻录费96元、娱乐消费790元及工商查档费40元,另提供金额为2000元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225.5元的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及餐饮费发票证明其诉讼的合理开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的、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护。
  原告提供的EQ乐宴全系列(一)光盘有出版者、出品者、制作者、著作权人及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敬告内容,故在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出版物系合法出版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在涉案出版物上署名为著作权人的“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北京惠达州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关于相关授权合同,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授权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被告虽对相关授权合同真实性有异议,但是未提出相应证据,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取得的放映权等权利系民事实体权利,原告基于民事实体权利及相关授权而享有诉权。因此,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公证处出具的(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059号公证书,系该公证处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在被告经营场所消费的方式取得娱乐费发票并制作光盘,公证书内容与光盘内容及消费发票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通过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的事实。被告虽然认为公证书中所记载的取证过程简易,但未提出相反证据,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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