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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伟东橡塑五金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9商业秘密网

  2009年9月2日,杨湛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授予传奇时代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著作权人的全部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亮剑》、《狼烟北平》、《血色浪漫》、《荣宝斋》等)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数字化制品、对作品进行表演或者演绎制作成听书产品并进行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等权利)。同时,该授权书还授予传奇时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对任何侵犯作品著作权的第三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应权利。该授权书还记载了溯及力事项(即传奇时代公司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对本授权书签发日前的任何侵犯著作权行为主张相应权利)。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2010年8月6日下午,原告传奇时代公司的代理人周某至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周某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设备,登陆Internet网络,首先,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wdxs.com后显示“武当小说”网站,在作者搜索栏中输入“都梁”,搜索到“亮剑”,点击“点击阅读”按钮后,显示出该作品的章节目录页面,并选取点击了“第一章”和“尾声”,显示了相关内容。其后,回到“武当小说”网站首页,点击“电子书籍”栏目,在“电子书作品列表”中选中“按书籍作者”,并在搜索栏中输入“都梁”,下载了作品《亮剑》并保存在桌面上,后打开了该下载文件并选取阅读了“第一章”。再次,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beian.gov.cn后显示“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首页,输入“wdxs.com”进行备案查询,显示备案的主办单位名称为“伟东橡塑五金”,网站首页网址为“www.wdxs.com”,网站负责人姓名为钱阿四。其后,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jsgsj.gov.cn,显示“江苏工商”网站首页,输入“苏州市伟东橡塑五金厂”进行企业状态查询,状态为“在业”。最后,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后显示“百度”网站首页,输入“行业黄页苏州市伟东橡塑五金厂”后显示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周某在实施上述每一步骤后均将相应内容拷贝并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制作了(201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3112号公证书。
  经当庭播放上述公证书封存的光盘,从涉案网站上下载的《亮剑》文字作品与原告提交的《亮剑》图书内容一致。
  另查明,传奇时代公司在此次维权活动中支出公证费1700元、复印费300元、快递费45元、交通费4683元、住宿费2056元。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涉案书籍以及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涉案文字作品《亮剑》的作者为杨湛(笔名都梁),在被告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杨湛为《亮剑》一书的著作权人。现杨湛将涉案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给传奇时代公司,并授权该公司以自身名义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故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共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现“武当小说”网站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为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侵害了原告传奇时代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此乃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时代传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伟东橡塑厂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依法根据作品类型、出版发行时间、知名度、被告的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公证费、交通费、复印费、快递费、住宿费等费用属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开支,但该部分费用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已超出合理范围,本院结合案情根据费用支出的合理程度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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