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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张素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3 09:0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0243号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0918334-8。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素成,系昆山市玉山镇张胖子龙虾馆经营者。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下简称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张素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委托代理人金烨、被告张素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盱眙龙虾协会诉称:2004年12月28日,原告经核准依法取得“盱眙龙虾”品牌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即龙虾(活),注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27日。原告取得商标权后,对“盱眙龙虾”品牌进行了大力的推广宣传及维护,每年投入巨资举办“龙虾节”等活动。同时原告对“盱眙龙虾”品牌龙虾的养殖、制作、销售等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以保证“盱眙龙虾”品牌龙虾的品质。经过多年努力,“盱眙龙虾”品牌现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品牌农产品”、“中国名菜”、“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等十余项光荣称号和荣誉,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海外也享有极高声誉。经农业部认证,“盱眙龙虾”的品牌价值已经高达65亿元,“盱眙龙虾”品牌已经具有了极大的市场价值。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为经营需要在经营场所内外悬挂带有“盱眙龙虾”商标的铜牌、字牌,使用了“盱眙龙虾”图形或字样,销售涉案商品,使公众产生混淆。该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37399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经营场所内拆除带有“盱眙龙虾”图形或文字的铜牌、字牌,并停止销售涉案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公证费2000元,调查费150元,共计人民币82150元。
  原告盱眙龙虾协会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4)淮盱证民内字第256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373996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证据二、(2014)淮盱证民内字第257号社团法人登记证公证书,证明原告的法人性质为社会团体法人。
  证据三、(2014)淮盱证民内字第274号认定驰名商标批复公证书,证明原告持有的涉案商标知名度高。
  证据四、(2014)苏苏证经内字第135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五、(2014)淮盱证民内字第305、30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授权使用费为39800元/年。
  证据六、公证费发票一张、查档费发票一张、消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七、工商查档资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
  被告张素成辩称:我于2000年开始经营昆山市红峰胖子龙虾店。2002年5月份,我在扬子晚报上看到盱眙县人民政府和江苏省餐饮协会、扬子晚报联合举办正宗盱眙十三香龙虾培训班,我便报名参加培训。在盱眙县招待所培训一周并经过理论实践考核合格后,获得中国龙虾组委会江苏省烹饪协会、盱眙县人民政府、扬子晚报联合颁发的结业证书,授予“特许经营龙虾饭店”招牌一块,牌上有盱眙龙虾防伪图案和时间。在此经营期间,我店没有收到中国龙虾组委会,江苏省烹饪协会、盱眙县人民政府和扬子晚报任何书面通知,让我店停止使用盱眙龙虾防伪标记。综上,原告没有任何理由说我店侵权,请求法院公正判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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