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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胡文青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5:4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西民四初字第00268号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泽海。
  委托代理人刘显。
  被告胡文青。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公司)诉被告胡文青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芜湖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泽海,被告胡文青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美的公司诉称: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3月30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成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了第5478887号“美的(图形)”、第6765872号“美的”、第7206892号“Midea”等商标,成为美的系列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该系列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力压锅(高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等。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在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力压锅等产品上使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并对侵害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授权芜湖美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维权。
  据(2012)西新证民第1111号公证书反映,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员侯向红、高青会同委托代理人陈龙明于2012年11月28日来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北头西北侧的新房绿色家园小区外,门头显示“家思佳超市”的超市内购买了“美的电器(图形)”电饭煲一台,并取得购物小票和收款收据各一张,收款收据上写明销售产品为美的700W电饭煲,金额为128元,并加盖有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家思佳超市的章。该公证书附件的图片显示该电饭煲上标注“美的电器(图形)”字样,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5478887号“美的(图形)”商标近似。美的系列商标是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注册商标,该系列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享誉世界的知名度,故被告胡文青在商场内销售带有与美的系列商标相近似字样的商品将导致美的系列商标淡化,减弱美的系列商标的显著性,以致逐渐消磨或者分散其识别性,影响美的系列商标在公众心中的印象,从而给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被告胡文青擅自销售带有与美的系列商标相似字样的商品已经构成对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严重侵犯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形象,给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的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和购买商品的费用等共计5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文青答辩,是否构成侵权我不清楚,不应当赔偿芜湖美的公司损失及其他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478887号“美的(图形)”、第6765872号“美的”、第7206892号“Midea”商标,其中第5478887号“美的(图形)”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是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第7206892号“Midea”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是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饭煲、电磁炉、燃气灶、电火锅、电炊具、电热水壶、电饼铛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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