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江苏)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4 16:2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熟知民初字第0045号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森源。
  委托代理人黄迪。
  被告张莹。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咨询公司)诉被告张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的咨询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的咨询公司诉称,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股份公司)于1992年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成立,并依法注册了第6765872号“美的”、第5478888号“”、第5478887号“”等美的系列商标,核准使用在电磁炉、电热水壶等商品上。后,美的股份公司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销售公司)使用其全部注册商标,并有权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美的销售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2013年7月17日,美的销售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美的咨询公司。2012年,被告在其租用的店铺内销售侵犯美的系列商标的电热水壶,被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熟工商局)查处后给予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影响了原告美的系列商品的形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美的股份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中仅针对被告侵犯第5478887号商标权的行为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5000元、合理费用为人民币15000元。
  被告张莹未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2)粤佛顺德第49408号公证书,内附第5478887号商标注册证明,证明美的股份公司为涉案商标的持有人。
  2、(2012)粤佛顺德第48974号公证书,内附商标授权书,证明美的股份公司授权美的销售公司使用其全部注册商标并有权就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美的销售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3、(2013)皖芜法公证字第1027号公证书,内附美的销售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证明,证明美的销售公司依法变更为美的咨询公司。
  4、(2013)粤佛顺德第17482号公证书,内附国家商标局《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监(1999)33号】。
  5、(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内附证明一份,证明“美的”品牌的价值。
  6、常熟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查扣清单及涉案工商查处现场所拍摄照片的打印件一组,证明被告因销售涉案商品被工商行政机关查处的事实。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审核后认为,证据1-证据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6,本院综合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4日,美的股份公司依法注册了第5478887号“”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水壶、热水器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3日。
  2012年12月3日,美的股份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美的销售公司在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其全部注册商标,并有权就侵犯“美的”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以美的销售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2013年7月17日,美的销售公司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依法变更企业名称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