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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陆修闽、林金山、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一案(2)

发布时间:2015-06-08 10:16商业秘密网

  原审宣判后,果树所、陆修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果树所上诉称:
  1、一审法院认定林金山系“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发现者属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在林金山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林金山对红肉蜜柚变异新株发现人说法不一。尽管红肉柚果出现在林金山果园,但林金山不知柚果变红原因,更不懂其是变异单株、有何利用价值,不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发现。事实是,卢新坤最早对结出红肉柚果的柚树进行考察,应用所学知识,最先确定该树是变异单株,是一种很好的选育种材料,并最先进行繁育子一代、子二代、子三代和多点适应性试验,因此卢新坤才是红肉蜜柚变异单株即“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种源的真正发现者。其次,发现与品种权的认定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作为选育新品种基础材料的种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生物种质资源是遗传资源,是自然之物,发现变异植株并不代表新品种的产生。任何人都有权对变异植株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因此,即使林金山拥有种质资源的载体也不能垄断国家科研机构对该变异植株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更不能以最先发现者为由试图来侵占国家的科研成果。
  2、一审法院以林金山系红肉蜜柚母树的发现者为由判决确认其为红肉蜜柚的品种权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林金山为红肉蜜柚的品种权人的依据是其发现了可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品种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显然属于一审法院的主观臆断。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其保护的对象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保护的不是某个特定的植株,而是保护利用有关生物遗传资源来培育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或技术方案。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是一个专业化的科学研究过程,其研究发明程序包括:首先对所发现的原始育种材料进行专业的初步鉴定,其次要对新的蜜柚芽变材料进行生物学特性观察、品质鉴定、产量测定、适应性考察、种缘关系的考证、遗传稳定性鉴定等等,最后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认定才能成为新品种。林金山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的委托育种的完成者,也不是合作育种协议中约定的品种权的归属者,更不是红肉蜜柚新品种选育研究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采取的是申请优先原则,申请人既可以是实际完成育种的人也可以是没有任何育种行为的委托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品种权的归属者。本案中,果树所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并通过申请取得了“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
  3、自从2003年果树所对“红肉蜜柚变异新株系选育研究”课题进行立项研究以来,果树所始终牵头主持开展了各项有关红肉蜜柚的研究工作。经过多年的研究培育,在有机栽培方式,红肉蜜柚遗传背景,不同区域红肉蜜柚适时采收掌控原则,最佳结果母枝径粗、梢长、叶片数参数以及在树冠中的分布规律、蜜柚果肉色素及营养成分鉴定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创造性贡献,突显出子代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为红肉蜜柚芽变材料成为新品种提供了技术支撑,这完全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这些凝聚着科研人员的辛勤汗水的智力成果,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理应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林金山仅是红肉蜜柚母树的拥有者,在果树所的整个研究过程中,其未参加子一代至子三代繁育以及任何辅助试验工作,但鉴于其系红肉蜜柚种质资源的载体拥有者,考虑到其对科学研究开发的贡献,果树所已将其列入物红肉蜜柚品种认定主要完成者之一和红肉蜜柚新品种培育人之一。
  综上,林金山以红肉蜜柚最先发现者和母树拥有者为由要求成为品种权人,试图独占当地红肉蜜柚苗木市场的意图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林金山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林金山承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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