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植物新品种保 > 典型案例 > 正文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陆修闽、林金山、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一案(4)

发布时间:2015-06-08 10:16商业秘密网

  本案属品种权归属纠纷,而不是申请权纠纷。林金山自始就被上诉人列入红肉蜜柚科研课题组,当然不能个人擅自申请,所以本案不适用申请原则更不适用申请优先原则。一审认定林金山有重大贡献还远不足以彰显其功,应当再加上“创造性”三字。上诉人有关一审以重大贡献为由认定林金山是品种权人与法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优先原则相冲突的上诉意见,是对法律的曲解。
  2、上诉人以品种权系上诉人职务成果为由,否定林金山应当拥有品种权,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上诉人称“自2003年立项,与卢新坤合作,经多年研究培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创造性贡献。”上诉人的“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实自2003年12月27日母树调查开始,至2005年9月通过省级品种鉴定,仅历时一年九个月。上诉人的“创造性贡献”,只有果肉色素鉴定有书面证据,全部检验数据仅极少几份在2004年9月底以后,其他均在2005年1月份以后。其他如有机栽培理念、采用不同生态区域栽培方式、提出最佳结果参数等均没有书证证实。不能认定为创造性贡献。
  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林金山没有参加子代繁育试验工作,上诉人的所有有关红肉蜜柚的培育开发协议都有林金山,或作为课题组或作为育种人或作为提供种苗人或作为股东。其80亩面积的试验场地也必然包含林金山的果园,其测验数据来源于林金山果园,其检测的果实采集于林金山果园。林金山受邀参加鉴定会与科学家合影,林海清的70棵子一代是林金山嫁接培育。课题组示范场都是在林金山、林海清、林开祥的果园做。上诉人有关林金山没有参加子代繁育试验工作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称“倾注了大量心血、凝聚着科研人员的辛勤汗水与智力成果,理应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法律保护”。可是,上诉人却将成果低价转让给他人,当林金山提出品种权要求后,竟决定以不缴年费的方式欲让品种权自动失效。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与事实矛盾,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林金山拥有红肉蜜柚新品种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予以维持。
  卢新坤答辩:
  1、其并非申请“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经办人,林金山也从未向其提出过任何有关“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其从未阻止林金山任何有关“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苗木销售行为,其未参与“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任何转让行为,也无获得任何“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收益。因此,林金山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无关。其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诉讼费用。2、本案焦点是,林金山诉求其应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因此,林金山应负举证责任。然而,林金山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只是他的陈述及媒体报道,均未能提供有效、有力、真实的事实依据,因此无法证明他有进行过“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一审法院竟以林金山的“陈述”作为事实依据来判定其也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这显然是错误的,该判决应予撤销。事实是林金山根本不懂柚子果肉变红的原因及有何价值,也未进行过任何选育种试验。依据是:⑴2005年,当有谣传红肉蜜柚对身体有害时,林金山却因不懂而无法作出有效解释。⑵在一审庭审中,林金山自己承认不懂什么是植物的子一代、子二代,因而不可能在2005年前就能培育出红肉蜜柚的子一代、子二代。⑶在一审庭审中,林金山自己承认共有七处果园,其中山地三处:湖塘(原种植琯溪蜜柚40多株,2008年底嫁接成红肉蜜柚)、吊景底(原种植琯溪蜜柚100多株,2009年底嫁接成红肉蜜柚)、大浪坑(2007年新种植红肉蜜柚);田地有四处:乌丘(原种植琯溪蜜柚60多株,2007年嫁接成红肉蜜柚)、队址前(原种植琯溪蜜柚40多株,2006年嫁接成红肉蜜柚)、屈朗底(原种植琯溪蜜柚40多株,2006年嫁接成红肉蜜柚)、西南湖(原种植琯溪蜜柚60多株,2003年底嫁接成红肉蜜柚)。据此事实表明,林金山本人在2003年之前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红肉蜜柚的嫁接培育。(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