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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雷义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8 10:17商业秘密网

  2011年9月22日,酒泉市种子管理站在酒泉市肃州区清水村被告雷义邦家对雷义邦进行了询问。雷义邦陈述其是由酒泉德富公司陈武德安排制种的,没与德富种业签订合同,种了大约50亩,由德富种业收购种子,籽粒每公斤14元。
  2012年3月28日,经本院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酒泉种子管理站取样的编号为2011委检090号即样品编号为2012019的待检样品,与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的标准样品之间进行了品种DNA指纹图谱鉴定。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于2012年4月16日出具的JA2012-035-007号检验报告书,结论为:待测样品与标准“京糯6”和“白糯6”样品之间不排除亲子关系。原告北京农科玉公司交纳鉴定费4000元。
  本院认为,“京糯6”、“白糯6”玉米植物新品种经国家农业部授权,品种权合法有效,品种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文书询问笔录和检验报告能够证明被告雷义邦受德富种业之托在被控侵权地酒泉市肃州区清水村存在使用玉米植物新品种“京糯6”、“白糯6”非法繁育“京科糯2000”的侵权事实。被告德富种业陈述其公司曾制玉米种,应对我国玉米制种业市场有一定了解。虽其否认被控侵权地玉米种系委托他人种植,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庭审中被告雷义邦称其生产是给大连一个人种的,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依据证据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被告酒泉德富种业委托被告雷义邦种植了“京科糯2000”玉米种子。故被告德富种业辩称其未生产不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雷义邦作为多年从事玉米种种植的大户,应具备玉米种种植的经验常识,且其接受委托生产玉米种亦非自用,故本案生产被控侵权玉米品种的行为后果依法应由委托人德富种业和被委托人雷义邦连带承担。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虽行政询问笔录中被告雷义邦陈述在被控侵权地实际种植被控侵权品种的面积大约50亩,但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要求赔偿50万元的依据是法定赔偿。本院综合德富种业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侵权后果及主观过错,考虑本年度“京科糯2000”合理的市场利润,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被告德富种业应承担的合理赔偿数额为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雷义邦立即停止使用“京糯6”和“白糯6”玉米植物新品种为亲本生产繁育“京科糯2000”玉米种子的侵权行为,对已生产的种子在不能与品种权人达成折价抵扣损失或被其收购时做转商或消灭活性等不能作为繁殖材料的处理。
  二、被告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被告雷义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酒泉市德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雷义邦连带负担。与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同时向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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