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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曹玉荣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8 10:20商业秘密网

  关于被告的生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地块生产的繁殖材料经司法鉴定,与标准样品相比并未检测出差异,应当认定被告曹玉荣生产的繁殖材料落入授权繁殖材料“吉祥1号”的保护范围,被告曹玉荣实施了侵权行为。
  关于被告丰玉鑫陇与被告曹玉荣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本院认为,我院在证据保全时,已经通过现场询问符家堡村委会相关主管人员及制种技术人员的方式,了解到该村制种行为是以被告丰玉鑫陇公司法人主体资质进行的事实。庭审中被告曹玉荣对于自己借用被告丰玉鑫陇公司资质的事实也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虽然涉案侵权地点的繁殖材料由被告曹玉荣具体生产,但被告丰玉鑫陇公司将其资质借给被告曹玉荣组织生产的行为,客观上为被告曹玉荣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被告丰玉鑫陇公司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当与被告曹玉荣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额的问题,因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均难以计算,原告要求适用定额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具体赔偿数额由我院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确定为5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玉荣应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生产的“吉祥1号”杂交玉米种子。
  二、被告曹玉荣赔偿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00000元,被告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300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曹玉荣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曹玉荣与本判决第二项判令的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安凤梅
  审  判  员 韩复兵
  审  员  员 宋  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晶晶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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