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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5-06-08 10:3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基本案情: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8〕汉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继续严格履行双方于2006年8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
  二、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双金属密封(即在一对牙轮和牙掌之间,至少有两个由弹性元件支撑的浮动的密封环,密封环的硬端面与对应的硬面紧密贴合形成密封,这样的一组密封机构称为牙轮钻头的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已经生产出来的2326支(不超过2326支,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18日前向本院提供产品的生产编号,并配合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实)成品钻头由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补偿款人民币700万元;销售期限为半年,半年后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仍未销售出去的其提供生产编号的钻头产品,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应将其销毁;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已生产出来的库存半成品和在线半成品(共计1276支)由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十日内自行销毁;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金属密封钻头分装机,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可以继续自用,但不能转让或租赁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三、在调解协议签字以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如在市场上发现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再生产、销售其提供的生产编号以外的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10支以内的(含10支),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不追究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的责任;超过10支的,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自愿按照每支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给予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并且,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追偿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2006年7月1日以后给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字的当日自愿补偿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整;
  五、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日内向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撤回对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案号为(2009)开知初字第5号;
  六、幸发芬、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自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日内销毁记载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084HJ517/ES458-E、084HJ517/EW065的二张图纸、《牙轮钻头小零件技术条件轴承O形供能圈Q/JZ.J.168.24-2000(第2版)》、《牙轮钻头小零件技术条件轴承O形密封圈Q/JZ.J.168.27-2000(第3版)》两个文件中所含的技术秘密、以及双金属密封钻头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并清除其他物质载体所记载的上述秘密技术信息,对上述秘密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直至上述秘密技术信息为相关公众知悉时止;
  七、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对在诉讼过程中知悉的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的秘密技术信息同样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技术信息为相关公众知悉时止;
  八、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方当事人均不作任何不利于对方的宣传;
  九、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以及幸发芬分别履行了前述各自义务后,三方当事人不再就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提起任何民事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5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0954元,由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5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977元,由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488.5元,由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488.5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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