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民事调解书(2)
发布时间:2015-06-08 10:31商业秘密网
六、幸发芬、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自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日内销毁记载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084HJ517/ES458-E、084HJ517/EW065的二张图纸、《牙轮钻头小零件技术条件轴承O形供能圈Q/JZ.J.168.24-2000(第2版)》、《牙轮钻头小零件技术条件轴承O形密封圈Q/JZ.J.168.27-2000(第3版)》两个文件中所含的技术秘密、以及双金属密封钻头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并清除其他物质载体所记载的上述秘密技术信息,对上述秘密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直至上述秘密技术信息为相关公众知悉时止;
七、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对在诉讼过程中知悉的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的秘密技术信息同样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技术信息为相关公众知悉时止;
八、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方当事人均不作任何不利于对方的宣传;
九、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以及幸发芬分别履行了前述各自义务后,三方当事人不再就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提起任何民事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5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0954元,由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95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977元,由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488.5元,由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488.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莉
审 判 员 刘建新
代理审判员 徐 翠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秦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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