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民事赔偿 > 拆迁赔偿 > 正文

房屋坍塌的宅基地是否还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5-06-09 10:5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张某住在崂山区某村,其祖辈留下房屋一套,有1952年市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张某一直居住,直至1997年,因房屋年久失修而倒塌,房屋倒塌后,因房主张某无力翻建,一直在外租房住,该宅基地一直闲置至今。当地政府在修建公路时,占用了张某的宅基地,当地政府以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未重建为由,拒绝按照拆迁款补偿实施方案给予拆迁补偿,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政府按照拆迁标准给予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该宅基地一直享有使用权,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空闲或者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而张某所在的农村集体至今没有报县政府申报要求收回宅基地。所以,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发生变更,当地政府要按照拆迁标准给予补偿。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