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撰文损害他人名誉
例:甲对无事实根据的传闻,不作调查核实,便撰文给《XX报》,该报社预料到该文发表会侵害乙的名誉,但对事实不经核实,只是隐去了甲的姓名后予以发表。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甲不经核实便撰写有损乙名誉的文章并予以发表,致使内容严重失实,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损害了乙的人格权,造成不良后果,已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害。《XX报》明知该文的发表会使乙人格受损,仍未经审查核实并对该严重失实之文予以发表,贬低乙人格,使其受到多方指责,直接起到了扩大不良影响的作用,其行为不仅是工作失误,而且具有主观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最高院批复中关于报刊对准备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义务的规定,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上都有责任的精神,应由甲和XX报登报为就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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